本规范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为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机构,不适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
残疾人托养具体承办机构,分别为寄宿制、日间照料机构。主要为16-59周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食宿、生活照护、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文体活动、志愿服务、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以大力提升托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融入社会能力为服务目标。
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10.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建立全岗位、全要素、全过程、全员化安全管理体系。
2.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将无火灾事故、无食物中毒、无意外走失、无意外死亡责任事故纳入全年安全管理目标中。
5.应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在安全预防上,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在安全工作中,坚持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果断制止;在危机时刻,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形,应予以奖励。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寄宿制托养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置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日间照料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机构所从事的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施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书的签约,由上至下,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制应当与本机构管理体制相统一,应当结合各部门及各岗位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机构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机构安全管理,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总结、分析事故教训,落实事故以及隐患的整改措施。 机构各分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职责。寄宿制托养机构安全责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门落实,日间照料机构安全责任制由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其主要职责为:对本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本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制安全管理制度、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安全工作状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或事故隐患;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3.从业人员安全职责。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树立人人都是安全管理的“主力军”、“责任人”的理念,细化各岗位安全职责,机构从业人员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应当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技能;应当充分了解服务场所不安全因素以及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具有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刻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机构负责人报告。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范、规程;突发事件以及预案;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培训及自学掌握以下内容: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消防安全管理知识、食品安全管理知识、人身安全管理知识、舆情管理知识等;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知识,指挥、处理的方法和原则等;其他必须掌握的安全内容。
2.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以下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岗位安全责任、相关安全要求及考核奖惩制度;岗位操作规范、规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处理初期火灾,会应急自救;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
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服务对象失能、失智特点,分类实施,使之:树立安全意识,懂得自我保护;掌握事故报告、求援方法;熟悉安全逃生线路;了解灭火器使用方法;了解生活、康复、劳动等场所内的可能会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
4.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他临时出现在机构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如残疾人家属或亲友、志愿者、维修维保等,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摄影摄像管理等。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2.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详细制定安全检查方案,系统地找出本机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剖析,列出各环节、各层次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的项目、检查的对策,明确检查时间、频次、要求、检查者、责任人和其职责。
3.安全检查应结合本机构服务残疾人类别,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内容、不同重点,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5)节假日期间检查,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季、国庆节等节假日前进行系统安全检查。
2.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对残疾人的生理功能、精神状态、安全认知、生活习惯等进行评估,与托养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2.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加强管控和防范,对故意伤害、意外走失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控,日间照料机构还应防范交通安全。
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培训,杜绝歧视、辱骂、体罚、性侵服务对象等极端事件。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处理预案、食品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的其他预案。
2.应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原则、处置程序、工作要求。
1.立即组织抢救。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把残疾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一时间全力组织抢救,也可拨打120急救。
2.按规定及时报告。抢救的同时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托养对象家属,意外伤害事故应及时向110报案。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控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件,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及时控制信息非正常传播。为因避免事故的局部放大,引发的过度关注,应及时控制事故相关信息的非正常传播。
4.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搜集有关第一手资料,包括监控录像、值班记录、护理记录、病例等相关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
5.做好安抚工作。认真做好家属来访接待工作,冷静、耐心、细致地与托养对象家属沟通,避免产生过激行为发生,避免矛盾激化。机构领导要及时看望慰问伤者、及时安抚家属,尽力帮助其解决困难。
6.做好媒体接待工作。原则上不接受采访,避免引发更大社会压力;新闻媒体要求调查,必须经过正规途径履行相关手续,如接受媒体采访,机构需派专人接待,对其介入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实事求是、坦诚沟通,避免不实报道。
7.依法认定责任和处理纠纷。依法进行责任认定,需要托养服务机构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的,应尽早通知保险公司介入。赔偿存在分歧的,应首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争取司法调解,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的,应聘请专业律师做好诉讼准备。
8.分析原因并及时改正。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厘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动态记录安全管理全过程,安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台账。包含安全管理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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