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十总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实施,资金已经落实,现决定对本项目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通州区十总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98220.4元(人民币),最高限价为29万元(人民币),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本项目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垃圾中转站内,配套设计处理规模为10m3/天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标准。
渗滤液处理涉及的所有设施设备相关情况以现状为准,项目包括运行及维护。各投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2.2服务内容:在十总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设计能力范围内及时处理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场地及设备和车辆的冲洗废水及生活废水,做好设施设备维护工作,确保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要求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标准。
根据现状废水进水水质情况,本招标文件建议水质数据如表1,该数据仅供参考。投标人须自行前往现场调查进水水质情况,并将一切不利因素考虑入投标报价中。
设计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见表2:
本项目废水处理系统主体工艺流程采用“预处理+折流厌氧池+一级A/O+外置式超滤+深度处理(纳滤)”工艺。废水经过本工艺要求满足出水水质要求。其具体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具备有渗滤液处理、运营及维护能力和相关经验的企业。投标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供应商必须根据本文件详细列明渗滤液处理后达标出水所需的全部成本费用组成(药剂消耗、人工、检测费用、维护保养等),并提供报价明细表。
3.3投标供应商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负责渗滤液处置中心的稳定运行并保证出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标准。项目服务期间出现因中标供应商(管理、运营)的原因发生渗滤液外溢、直排的废水不达标等环保事故或问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设备边界:环卫车辆排放、冲洗污水收集池至渗滤集水池等,渗滤液处置中心内渗滤液集水池开始至废水排口以内所有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升泵(管)、预处理系统、生化系统、厌氧系统、UF超滤膜系统、电气系统、自控仪表系统等];水、电基本配套设施(包括备用电源)由招标人提供,水、电费用不列入计价报价。
3.5.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处置中心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出水符合GB18918-2002规定的1B级水质排放标准,并保证人身安全,生产过程中不得产生次生环境污染。不得损坏采购人已有的设施和设备,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生产作业,处理现场必须整洁美观有序,若产生次生污染,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5.3渗滤液处理运营所需的药剂(见附表:参考药剂使用种类及用量)使用、易损件(见附表:渗滤液处理易损件名单)更换所需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及时更换,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可为降低运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导致了渗滤液处理效率与渗滤液处理质量降低,采购人将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3.5.4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生产事故,导致生产设备损坏而影响渗滤液正常处理造成经济及其他损失,将追究中标供应商的有关责任。
3.5.5中标供应商需配有专用实验设备,并具有对处理后出水水质进行日常常规检测的能力。中标供应商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非定期抽查,并出具检测报告。
3.5.6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处置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检查和监督,保护好站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及保持站内环境卫生。
3.5.7针对雨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渗滤液处理量增加、渗滤液溢出或其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标供应商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采购人有效地实施应对措施。
3.5.8在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至少安排1名专业工作人员驻场,此为最低配置要求,须实质性响应,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对驻场人员建立相应的早晚排班制度,保持通讯渠道畅通,并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拟派人员进场,需持有身份证复印件,经与投标文件核对无误,方能上岗工作,在项目服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组人员变动,需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阐明变动原因,并需经采购人同意。
3.5.9如在运营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与本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冲突,以最新文件为准,采购人不增加任何费用。
3.5.10服务期满,中标供应商未能继续获取运营资格时,要积极配合与下一运营单位交接,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备品备件的完整性,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提交移交方案,做好移交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中标供应商应认真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渗滤液使之出水达标。
中标供应商依据招标内容及服务要求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含管理规定、守则、工作标准、项目负责人职责、意外事故处理预案等管理制度、为保证正常运行投标供应商应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等。)
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其技术工艺的特点和本项目其他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方案》,提交的《运行与维护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中标供应商应认真做好日常检测,详实记录处置中心的运行日志,并每月形成书面报告(含整体运行情况、每月不少于1次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的抽查检测结果、人员排班记录、维修记录等),并将书面报告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采购人。同时须在月底前将下月运行计划报送采购人。
(2)中标供应商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置。中标供应商负责渗滤液处置中心范围内部日常保卫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产安全达标,并纳入十总垃圾中转站整体安全运行中。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如发生劳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防火责任事故等,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采购人自行或委托监管单位对中标供应商日常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正常的监督检查。采购人的监管方式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中标供应商的渗滤液处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作为考核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支付渗滤液处理费的依据。
5.1.1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水质标准。
(3)准时参加采购人组织的有关业务例会,及时通报系统的运营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4)中标供应商须做好中标边界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需24小时有人巡查,防止各类状况发生,因管理不到位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要求:运营期间,出水水质是否达标作为硬性考核标准,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1B水质标准。
(3)处理:在一个运营月内,发现一次被抽查出水水质不达标,采购人有权扣除中标供应商当月运营费用的40%,发现二次及以上被抽查出水水质不达标,采购人有权扣除中标供应商当月全部运营费用。如在一年内累积5次抽查不达标的,视作合同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区相似项目招标时认定中标供应商不具有投标资格。
(1)要求: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渗滤液处置中心所有检测数据的线)检查:抽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监管单位。
(3)处理:中标供应商若出现编造检测数据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后,第一次以书面警告并扣除费用1万元;再次出现此类情况,视作合同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区相似项目招标时认定中标供应商不具有投标资格。
(1)要求:运营期间,中标供应商详实记录处置中心的运行日志,含整体运行情况、每月不少于1次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的抽查检测结果、人员排班记录、维保记录等。
(3)处理:因中标供应商管理不到位,渗滤液处理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从而在运行时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经发现给予每处500元/次的处罚。
(3)处理:驻场人员不在岗或是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经发现给予每次500元的处罚。
6.1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而造成设备的损坏,中标供应商能自行修复使用的设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修复,中标供应商无法自行修复的,双方协商修复方式。
6.2中标供应商必须及时向采购人汇报重大事故或仪器严重故障的情况。当渗滤液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在24小时内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报告,在报告中阐述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和恢复正常运行的时间。
6.3合同期内,因环保部门对水质处理的要求提高或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进行工艺改造调整时,所需经费由采购人负责解决。
7.1中标供应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相应的人员、办公设施、仪器化验设备、备品等准备到位并开始运营,并接受采购人检查。如不能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就位,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2中标供应商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项目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中标供应商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作合同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采购人的损失。
7.3中标供应商在运营期间被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及采购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查出水水质不达标,相关部门抽查不合格而对采购人进行处罚的,中标供应商还须承担所有罚款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此而产生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处罚产生的税费)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一步处理。
7.4中标供应商应确保合同期内渗滤液处置中心正常运行,如连续出现由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运行达到7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采购人的损失。
7.5中标供应商在运行服务期间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并满足环保要求,如发生环保事件,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造成严重影响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结算费用不予结算,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相应损失。
7.6合同期内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进行日常考核,采购人根据考核细则进行处理。中标供应商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提请诉讼。
8.1处置中心运营服务费价款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供应商应在次季度提出上季度运营服务费支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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